涉及 VOCs排放的項目,,是否除了除惡臭異味治理外,,禁止采用吸附、低溫等離子,、光催化和光氧化中單一的治理措施,?若果不是單一治理措施,,是復合治理措施可行么?比如采用光催化+活性炭吸附,,可行么,?如不行, 是否已采用的治理設施,,需要更換治理設施?
答復內容:
根據(jù)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印發(fā)《關于印發(fā)的通知》(環(huán)大氣〔2019〕53號)》,,低濃度,、大風量廢氣,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,、活性炭吸附,、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,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,;高濃度廢氣,,優(yōu)先進行溶劑回收,難以回收的,,宜采用高溫焚燒,、催化燃燒等技術。油氣(溶劑)回收宜采用冷凝+吸附,、吸附+吸收,、膜分離+吸附等技術。低溫等離子,、光催化,、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;生物法主要適用于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,。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,。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,應定期更換活性炭,,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,。有條件的工業(yè)園區(qū)和產業(yè)集群等,推廣集中噴涂,、溶劑集中回收,、活性炭集中再生等,加強資源共享,,提高VOCs治理效率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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