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油產品閃點的測定可以按照GB/T 261—2008進行,。
根據以上GB/T 261—2008標準要求,,可以選擇上海頎高HSY-261賓斯基馬丁閉口閃點試驗器.
1 范圍
1. 1 本標準規(guī)定了用賓斯基-馬丁閉口閃點試驗儀測定可燃液體,、 帶懸浮顆粒的液體,、 在試驗條件下表面趨于成膜的液體和其他液體閃點的方法,。 本標準適用于閃點高于 40℃的樣品,。
注 1: 煤油的閃點在 40℃以上, 雖然也可使用本標準,, 但一般情況下煤油的閃點按照 ISO13736 進行測定,。 通常未用過潤滑油的閃點按照 GB/T3536 進行測定。
注 2: 閃點在 40℃以下的噴氣燃料也可使用本標準進行測定,, 但精密度未經驗證,。
1. 2 本標準的試驗步驟包括步驟 A 和步驟 B 兩個部分。
1. 2. 1 步驟 A 適用于表面不成膜的油漆和清漆,、 未用過潤滑油及不包含在步驟 B 之內的其他石油產品,。
1. 2. 2 步驟 B 適用于殘渣燃料油、 稀釋瀝青,、 用過潤滑油,、 表面趨于成膜的液體、 帶懸浮顆粒的液體及高黏稠材料(例如聚合物溶液和粘合劑),。
注: 在監(jiān)控潤滑油系統(tǒng)時,, 為了進行未用過潤滑油閃點的比較, 也可以用步驟 A 來測定用過潤滑油的閃點,, 但本標準的精密度僅適用于步驟 B,。
1.3 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水油漆或含高揮發(fā)性材料的液體。
注 1: 含水油漆的閃點可用 GB/T 7634 進行測定,; 含高揮發(fā)性材料液體的閃點可用 ISO 1523 或 GB/T7634 進行測定,。
注 2: 本標準的精密度數據僅在第 13 章所述的閃點范圍內有效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,。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,, 其隨后的所有修dan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 然而,, 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,。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, 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,。
GB/T 3186 色漆、 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 取樣(GB/T 3186-2006,, ISO 15528: 2000,,IDT)
GB/T 3536 石油產品閃點和燃點的測定 克利夫蘭開口杯法(GB/T 3536-2008,, ISO 2592:2000, MOD)
GB/T 4756 石油液體手工取樣法(GB/T 4756—1998,, eqv ISO 3170:1988)
GB/T 6683 石油產品試驗方法精密度數據確定法(GB/T 6683—1997,, neq ISO 4259:1992)
GB/T 7634 石油及有關產品 2 的測定 快速平衡法
GB/T 15000.3 標準樣品工作導則(3) 標準樣品定值的一般原則和統(tǒng)計方法(GB/T 15000.3—1994, neq ISO 導則 35)
GB/T 15000.7 標準樣品工作導則(7) 標準樣品生產者能力的通用要求(GB/T 15000.7—2001,, ISO 導則 34,, IDT)
GB/T 15000.8 標準樣品工作導則(8) 有證標準樣品的使用(GB/T 15000.8—2003, ISO 導則 33,, IDT)
GB/T 20777 色漆和清漆 試樣的檢查和制備(GB/T 20777—2006,, ISO 1513:1992, IDT)
SY/T 5317 石油液體管線自動取樣法(SY/T 5317—2006,, ISO 3171:1988,, IDT)
ISO 1523 閃電的測定——閉口杯平衡法
ISO 13736 石油產品和其他液體閃點的測定——阿貝閉口杯法
ASTM E1 ASTM 玻璃液體溫度計技術規(guī)格
IP 石油和石油產品試驗方法標準年鑒 附錄 A
3 術語和定義
3.1
閃點 flash point
在規(guī)定試驗條件下, 試驗火焰引起試樣蒸汽著火,, 并使火焰蔓延至液體表面的zui低溫度,,修正到 101.3kPa 大氣壓下。
3 方法概要
將樣品倒入實驗杯中,, 在規(guī)定的速率下連續(xù)攪拌,, 并以恒定速率加熱樣品。 以規(guī)定的溫度間隔,, 在中斷攪拌的情況下,, 將火源引入試驗杯開口處, 使樣品蒸汽發(fā)生瞬間閃火,, 且蔓延至液體表面的zui低溫度,, 此溫度為環(huán)境大氣壓下的閃點, 在用公式修正到標準大氣壓下的閃點,。
5 試劑與材料
5.1 清洗溶劑: 用于除去實驗杯及試驗杯蓋上沾有的少量試樣,。
注: 清洗溶劑的選擇依據被測試樣及殘渣的粘性, 低揮發(fā)性芳烴(無苯) 溶劑可用于除去油的痕跡,,混合溶劑如甲苯—丙tong—甲醇可有效除去膠質類的沉積物,。
5.2 校準液: 詳見附錄 A 中的規(guī)定。
6 儀器
6.1 賓斯基—馬丁閉口閃點試驗儀: 詳見附錄 B,。
6.1.1 如果使用自動儀器,, 要確保其測定結果能達到本標準規(guī)定的精密度, 試驗杯及試驗杯蓋的組裝應符合附錄 B 規(guī)定的尺寸和儀器的機械要求,, 使用者應確保全部操作按儀器說明書進行,。
注: 在某些情況下, 使用電子火源點火與火焰火源點火的試驗結果會有差異,, 電子火源點火的試驗結果可能會不穩(wěn)定,。
6.1.2 在有爭議的情況下,, 除非另有規(guī)定, 仲裁試驗以火焰火源點火的手動試驗結果為準,。
6.2 溫度計: 包括低,、 中和高三個溫度范圍的溫度計, 符合附錄 C 的要求,。 應根據樣品的預期閃點選用溫度計,。
注: 也可使用其它類型, 但能滿足附錄 C 的精度和靈敏度的溫度測量設備,。
6.3 氣壓計: 精度 0.1kPa,, 不能使用氣象臺或機場所用的預校準至海平面讀數的氣壓計。
6.4 加熱浴或烘箱: 用于加熱樣品,, 要求能將溫度控制在±5℃之內,。 可通風且能防止加熱樣品時產生的可燃蒸汽閃火, 推薦使用防爆烘箱,。
7 儀器準備
7. 1 儀器的放置: 儀器應安裝在無空氣流的房間內,, 并放置在平穩(wěn)的臺面上。
注 1: 若不能避免空氣流,, 最好用防護屏擋在儀器周圍,。
注 2: 若樣品產生有毒蒸汽, 應將儀器放置在單獨控制空氣流的通風柜中,, 通過調節(jié)使蒸汽可以被抽走,, 但空氣流不能影響試驗杯上方的蒸汽。
7. 2 試驗杯的清洗: 先用清洗溶劑沖洗試驗杯,、 試驗杯蓋及其他附件,, 以除去上次試驗留下的所有膠質或殘渣痕跡。 再用清潔的空氣吹干試驗杯,, 確保除去所用溶劑,。
7. 3 儀器組裝: 檢查試驗杯、 試驗杯蓋及其他附件,, 確保無損壞和無樣品沉積,。 然后按照附錄 B 組裝好儀器。
7. 4 儀器校準
7. 4. 1 用有證標準樣品(CRM) 按照步驟 A 每年至少校驗儀器一次,。 所得結果與 CRM 給定值之差應小于或等于 R/ 2 , 其中 R 是本標準的再現性,。推薦使用工作參比樣品(SWS)
對儀器進行經常性的校驗, 使用 CRM 和 SWS 校驗儀器的推薦步驟,、 以及得到 SWS 的方法參見附錄 A,。
7. 4. 2 校驗試樣所得的結果不能作為方法的偏差, 也不能用于后續(xù)閃點測定結果的修正。
8 取樣
8. 1 除非另有規(guī)定,, 取樣應按照 GB/T 4756,、 SY/T 5317 或 GB/T 3186 進行。
8. 2 將所取樣品裝入合適的密封容器中,。 為了安全, 樣品只能充滿容器容積的 85%~95%,。
8. 3 將樣品貯存在合適的條件下,, 以最大限度的減少樣品的蒸發(fā)損失和壓力升高。 樣品貯存溫度避免超過 30℃,。
9 樣品處理
9. 1 石油產品
9. 1. 1 分樣: 在低于預期閃點至少 28℃以下進行分樣,。 如果等份樣品是在試驗前貯存的,應確保樣品充滿至容器容積的 50%以上,。
9. 1. 2 含未溶解水的樣品: 如果樣品中含有未溶解的水,, 在樣品混勻應將水分離出來, 因為水的存在會影響閃點的測定結果,。 但某些殘渣燃料油和潤滑劑中的游離水可能會
分解不出來,。 這種情況下, 在樣品混勻前應用物理方法除去水,。
9. 1. 3 室溫下為液體的樣品: 取樣前應先輕輕地搖動混勻樣品,, 再小心地取樣, 應盡可能避免揮發(fā)性組分損失,, 然后按照第 10 章進行操作,。
9. 1. 4 室溫下為固體或半固體樣品: 將裝有樣品的容器放入加熱浴或烘箱中, 在 30℃±5℃或不超過預期閃點 28℃的溫度下加熱(兩者選擇較高溫度) 30min,, 如果樣品未全部液化,, 再加熱 30min。 但要避免樣品過熱造成揮發(fā)性組分損失,, 輕輕搖動混勻樣品后,, 按第 10 章進行操作。
9. 2 油漆和清漆: 樣品的制備按 GB/T 20777 進行,。
10 實驗步驟
10. 1 通則
含水較多的殘渣燃料油試樣應小心操作,, 因為加熱后此類試樣會起泡并從實驗杯中溢出。
注: 試樣的體積應大于容器容積的 50%,, 否則會影響閃點的測定結果,。
10. 2 步驟 A
10. 2. 1 觀察氣壓計, 記錄試驗期間儀器附近的環(huán)境大氣壓
注: 雖然某些氣壓計會自動修正,, 但本標準不要求修正到 0℃下的大氣壓力,。
10. 2. 2 將試樣倒入試驗杯至加料線, 蓋上試驗杯蓋,, 然后放入加熱室,, 確保試驗杯就位或鎖定裝置連接好后插入溫度計,。 點燃試驗火源, 并將火焰直徑調節(jié)為 3mm~4mm,;
或打開電子點火器,, 按儀器說明書的要求調節(jié)電子點火器的溫度。 在整個試驗期間,,試樣以 5(℃/min)~6(℃/min)的速度升溫,, 且攪拌速率為 90(r/min)~120(r/min) 。
10. 2. 3 當試樣的預期閃點為不高于 110℃時,, 從預期閃點以下 23℃±5℃開始點火,, 試樣每升高 1℃點火一次, 點火時停止攪拌,。 用試驗杯蓋上的滑板操作旋鈕或點火裝置點火,, 要求火焰在 0. 5s 內下降至試驗杯的蒸汽空間內, 并在此位置停留 1s,, 然后迅速升高回至原位置,。
10. 2. 4 當試樣的預期閃點高于 110℃時, 從預期閃點以下 23℃±5℃開始點火,, 試樣每升高2℃點火一次,, 點火時停止攪拌。 用試驗杯蓋上的滑板操作旋鈕或點火裝置點火,, 要求火焰在 0. 5s 內下降至試驗杯的蒸汽空間內,, 并在此位置停留 1s, 然后迅速升高回至原位置,。
10. 2. 5 當測定未知試樣閃點時,, 在適當起始溫度下開始試驗, 高于起始溫度 5℃時進行第一次點火,, 然后按 10. 2. 3 或 10. 2. 4 進行,。
10. 2. 6 記錄火源引起試驗杯內產生明顯著火的溫度, 作為試樣的觀察閃點,, 但不要把在真實閃點到達之前,, 出現在試驗火焰周圍的淡藍色光輪與真實閃點相混淆。
10. 2. 7 如果所記錄的觀察閃點溫度與最初點火溫度的差值少于 18℃或高于 28℃則認為此結果無效,, 應該更換新試樣重新進行試驗,, 調整最初點火溫度, 直到獲得有效的測
定結果,, 即觀察閃點與最初點火溫度的差值應在 18℃~28℃范圍之內,。
10. 3 步驟 B
10. 3. 1 觀察氣壓計, 記錄試驗期間儀器附近的環(huán)境大氣壓(見 10. 2. 1 注)
10. 3. 2 將試樣倒入試驗杯至加料線, 蓋上試驗杯蓋,, 然后放入加熱室,, 確保試驗杯就位或鎖定裝置連接好后插入溫度計。 點燃試驗火源,, 并將火焰直徑調節(jié)為 3mm~4mm,;
或打開電子點火器, 按儀器說明書的要求調節(jié)電子點火器的溫度,。 在整個試驗期間,,試樣以 1.0(℃/min) ~1.5(℃/min) 的速度升溫, 且攪拌速率為 250(r/min) ±
10(r/min) ,。
10. 3. 3 除試樣的攪拌和加熱速率按 10. 3. 2 的規(guī)定, 其他試驗步驟均按 10. 2. 3~10. 2. 7 規(guī)定進行,。
11 計算
11. 1 大氣壓讀數的轉換
如果測得的大氣壓讀數不是以 kPa 為單位的,, 可用下述等量關系換算到以 kPa 為單位的讀數。
以 hPa 為單位讀數大氣壓×0.1=以 kPa 為單位的讀數大氣壓
以 mbar 為單位讀數大氣壓×0.1=以 kPa 為單位的讀數大氣壓
以 mmHg 為單位讀數大氣壓×0.1333=以 kPa 為單位的讀數大氣壓
11.2 觀察閃點或燃點修正到標準大氣壓
用式(1) 將觀察閃點或燃點修正到標準大氣壓(101.3kPa),, Tc,, ℃。
Tc =T0 +0.25 (101.3-p)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T0 —觀察閃點或燃點,, ℃,;
P—環(huán)境大氣壓, kPa,。
注: 本公式精確地修正僅限在大氣壓為 98.0 kPa~104.7 kPa 范圍之內,。
12 結果表示
結果報告修正到標準大氣壓(101.3kPa) 下的閃點, 精確至 0.5℃,。
13 精密度
按下述規(guī)定判斷試驗結果的可靠性(95%的置信水平),。
在同一實驗室, 由同一操作者使用同一儀器,, 按照相同方法,, 對同一試樣連續(xù)測定的兩個試驗結果之差不能超過表 1 和表 2 中的數值。
表 1 步驟 A 的重復性
材料 閃點范圍/℃ r/℃
油漆和清漆 —— 1.5
餾分油和未使用過的潤滑油 40~250 0.029X
X——兩個連續(xù)實驗結果的平均值,。
表 2 步驟 B 的重復性
材料 閃點范圍/℃ r/℃
殘渣燃料油和稀釋瀝青 40~110 2.0
用過潤滑油 170~210 5
表面趨于成膜的液體,、 帶懸
浮顆粒的液體或高粘度材料 —— 5.0
在 20 個實驗室對一個用過柴油發(fā)動機油試樣測定得到的結果。
13.2 再現性,, R
在不同實驗室,, 由不同操作者使用不同的儀器, 按相同方法,, 對同一試樣連續(xù)測定的兩個單一,、 獨立的結果之差不能超過表 3 和表 4 中的數值。
注: 本精密度的再現性不適用于 20 號航空潤滑油。
表 1 步驟 A 的再現性
材料 閃點范圍/℃ R/℃
油漆和清漆 —— ——
餾分油和未使用過的潤滑油 40~250 0.071X
X——兩個連續(xù)實驗結果的平均值,。
表 2 步驟 B 的再現性
材料 閃點范圍/℃ r/℃
殘渣燃料油和稀釋瀝青 40~110 6.0
用過潤滑油 170~210 16
表面趨于成膜的液體,、 帶懸浮
顆粒的液體或高粘度材料 —— 10.0
在 20 個實驗室對一個用過柴油發(fā)動機油試樣測定得到的結果。
14 試驗報告
試驗報告至少應該包括下述內容:
1) 注明執(zhí)行本標準和所用的試驗步驟,;
2) 被測產品的類型和完整的標識,;
3) 如果可能, 報告預加熱溫度和預加熱時間(見 9.1.4),;
4) 儀器附近的環(huán)境大氣壓力(見 10.2.1 和 10.3.1),;
5) 試驗結果(見第 12 章);
6) 注明按協(xié)議或其他原因,, 與規(guī)定試驗步驟存在的任何差異,;
7) 試驗日期。